Constitution

第一章 總則

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灣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促進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的研究,並謀求其發展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 

第二章 任務
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為下列各項:
(一) 促進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研究,宣揚有關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文化。
(二)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
(三) 發行會誌及其他有關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刊物。
(四) 參加國際性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會議 ,並經常與國外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學會連繫。
(五) 辦理其他有關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會員
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:
(一) 學生會員 (二) 普通會員 (三) 團體會員 (四) 名譽會員。

第 七 條 各種會員入會程序
(一) 學生會員:凡就讀國內外大學、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有關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科系所之在學學生,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皆得以學生會員入會。
(二) 普通會員: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,由永久或普通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皆得以普通會員入會。
1.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科系所畢業者。
2. 專科學校畢業三年以上,並曾擔任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工作者。
(三) 團體會員:凡與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有關之機構、機關、公司行號或團體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規定之年會費後,得為團體會員。
(四) 名譽會員: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,經本會理事長提出,會員大會通過者,得聘為名譽會員。
1. 對生物化學及分子生物學之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者。
2. 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。

第 八 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
(一) 學生會員:
1. 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。
2. 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之權利。
3.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。
4. 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(二) 普通會員:
1. 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2. 有參加會員大會及其他臨時會議之權利。
3. 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。
4. 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。
5.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。
6. 有繳納本會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(三) 團體會員:
1. 有享受本會贈送刊物之權利。
2. 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3. 有繳納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之義務。
4.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。
(四) 名譽會員
1. 有享受本會贈送刊物之權利。
2. 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

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。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互選後 ,組織理事會。決定本會各項計劃及處理各種事務。理事會下得設置各種功能性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,但亦可由會員中甄選。各委員會人數及人選,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。

第 十 條 本會得聘任已退休並曾擔任本會理事長者為榮譽理事。

第 十一 條 本會得設置基金保管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定之。

第 十二 條 本會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理事會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任期為三年,代表理事會綜理會務。

第 十三 條 本會設候補理事三人,如理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按得票數順序遞補之。

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。前項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、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,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互選後。組織監事會。審核本會預算、決算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辦理經常業務。

第 十六 條 本會設候補監事二人,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監事遞補之。

第 十七 條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三年。期滿改選。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,監事連選得連任。當屆理事會得提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 十八 條 理事、監事之選舉,除召開會員大會時,由出席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舉行外 ,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成立司選委員會呈准主管機關,以無記名方式通訊選舉辦法代之。

第 十九 條 理事、監事以得票多者當選,次多數者為後補。
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2.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3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4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二種,均由理事會召開之。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員大會以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或全體監事函請等狀況下召集之。

第二十二條 召集會員大會,應於召開前兩個月成立籌備委員會,通知應於十五日前發出,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大會時不在此限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或聯席會議一次,並得通知榮譽理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列席。遇必要時,均得召集臨時會議。理事、監事會議之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2. 會員之除名。
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4. 財產之處分。
5. 團體之解散。
6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 入會費:
1. 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。
2. 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
3.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。應於入會時繳納。
(二) 常年會費:
1. 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佰元。
2. 普通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一次繳納十年會費者折免新台幣壹仟元。
3.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伍仟元或壹萬元。
(三) 事業費。
(四) 會員捐款。
(五) 委託受益。
(六) 基金及其孳息。
(七) 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所有財務收入,除週轉金外,應存入行庫或郵局,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立企業或個人,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。

第二十九條 凡學生會員、普通會員或團體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二次以上者,停止其會員之權利。但補繳會費後,得恢復之。

第 三十 條 凡普通會員或團體會員如連續不繳常年會費達三次以上者,以自動退會論。

第三十一條 凡會員3年以上未曾參與本會活動者,則不再視為有效會員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,編製報告書,由理事會送請監事審核公佈之。

 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內政部核准實施,修改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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